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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47号申请执行人欧少勇与黄开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少勇,黄开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47号申请执行人欧少勇,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宁远县舜陵镇解放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3********。被执行人黄开资,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天堂镇庄里洞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4********。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欧少勇与被执行人黄开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黄开资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黄开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德喜审判员 黄火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