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魏梅与温老三、岳建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梅,温老三,岳建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国际业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63号原告魏梅。委托代理人常志平,河北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老三。被告岳建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国际业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梅与被告温老三、岳建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国际业务部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魏梅负担。审 判 长 韩占水人民陪审员 王宝玉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晓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