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俞龙源、蒋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龙源,蒋丽平,童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29号申请执行人:俞龙源。被执行人:蒋丽平。被执行人:童剑。申请执行人俞龙源与被执行人蒋丽平、童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5)衢开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月6日,俞龙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蒋丽平、童剑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变现执行。截止至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蒋丽平、童剑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000元及延迟履行利息,欠缴本案执行费50元。现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一致决定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益群审 判 员 余忠林审 判 员 黄慧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余开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