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初字第00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确山县永威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敬辉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确山县永威饲料有限公司,陈敬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960号原告确山县永威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道君,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敬辉,男,汉族,1972年12月3日生。本院审理原告确山县永威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敬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确山县永威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敬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确山县永威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敬辉的起诉。审 判 长 胡明星人民陪审员 宋利华人民陪审员 张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