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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肖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