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肖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