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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与李正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李正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58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法定代表人姜自行,主任。委托代理人陈乃庆,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正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姜家岭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邸龙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