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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树文、钱江海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树文,钱江海,崔宏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徐树文,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下岗,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钱江海,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崔宏志,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再审人徐树文(以下简称徐树文)因与被申请人钱江海(以下简称钱江海)、被申请人崔宏志(以下简称崔宏志)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95)东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树文申请再审称:徐树文诉钱江海、崔宏志合伙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4日做出的(1995)东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一是原判决认定的徐树文1993年7月10日退伙,没有事实依据,当时企业的法人印章、公章、营业执照均由本人负责管理;二是本案涉及的财产(机器、厂房、设备等)在本案立案之前是已经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但是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审理并作出判决,故程序违法。三是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滥用职权,没收合伙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并私自交给了所谓的张家口市第六中学领导,最终导致原判决无法执行。综上,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4日作出的(1995)东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二、重新再审徐树文与钱江海、崔宏志合伙纠纷案;三、钱江海、崔宏志承担重审诉讼费。钱江海未提交书面意见。崔宏志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1995)东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于1995年12月4日作出并已生效,徐树文未在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内申请再审。徐树文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树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丽青审判员  殷跃进审判员  李利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新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