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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财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魏春英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春英,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41-1号申请人魏春英。被申请人XX,系鲁N号小型轿车的车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春英与被申请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我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6)鲁1491财保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XX名下的鲁N号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已经提交了足额的担保,要求对查封的车辆予以解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XX名下的鲁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邵秀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