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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汪光华与陈宝官、程云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光华,陈宝官,程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907号申请执行人汪光华,经商。被执行人陈宝官,无业。被执行人程云仙,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3)屯民一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宝官、程云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宝官、程云仙存款2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竺金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