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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朴丽申请执行方景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丽,方景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朴丽。被执行人方景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朴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朴丽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朴丽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 海 君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光 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