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新疆华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军顺,陈保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华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军顺,陈保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1757号原告:新疆华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组织机构代码:55243552-0。法定代表人:何通丹,新疆华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俊杰,新疆新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万忠,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顺,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陈保江,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六道湾路云顶名筑小区,。委托代理人:范茹君黛,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新疆华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公司)与被告李军顺、陈保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融信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10年初投资设立印吧会所,陈宝江负责印吧会所经营,李军顺负责财务。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月30日,两被告合谋将4679892.61元转入被告李军顺个人账户。我公司多次要求两被告返还以上款项,两被告均不予回应。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679892.61元;支付占用期间利息1078623.76元,以上合计5758516.37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华融信公司要求被告李军顺、陈保江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疆华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109.61元(原告新疆华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华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燕人民陪审员 石景荣人民陪审员 杨红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