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凤琴与王天佐、迟晓润返还投资款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凤琴,王天佐,迟晓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10号﹝2016﹞黑02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凤琴,女,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王伟,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克山县西城中心学校教师,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系陈凤琴丈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天佐,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克山县清泉饮料厂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马亮,黑龙江马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迟晓润,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再审申请人陈凤琴因与被申请人王天佐、以及一、二审第三人迟晓润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民二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凤琴申请再审称:本案认定其无证据证明其与王天佐的雇佣关系缺乏依据,啤酒退箱押金的流向、账本的控制等事实均可证实陈凤琴实际是王天佐的雇员。事实上,本案与陈凤琴无关,仅是王天佐与迟晓润之间的合伙纠纷,酒行账面有王天佐与迟晓润共同投资的记载,迟晓润在其通话录音中亦承认该事实。因此,本案二审依照返还投资款纠纷审理并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另有进货票据等材料作为新的证据,证实王天佐投资款去向,足以推翻本案判决。鉴于上述,陈凤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王天佐提交意见称:本案不存在新的证据,亦不属合伙,陈凤琴提供的所谓票据恰恰证实其是酒行的实际经营人。所涉账本,是一审审法院理时院调取的,调查后交给了王天佐。所涉投资款,实属借贷。为减少诉累,请求驳回陈凤琴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陈凤琴为酒行的负责人,陈凤琴主张系王天佐雇员,则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控制、支配的从属关系。本案审理及审查过程中,陈凤琴均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该主张。所涉瓶箱押金的实际收受人并非王天佐;账本的事后控制亦不足以说明双方的法律地位,故一、二审未支持陈凤琴的主张并无不当。陈凤琴另主张本案实际系王天佐与迟晓润的合伙纠纷,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尤其是二人共同经营管理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虽然账面记载有王天佐、迟晓润的投资,但王天佐、迟晓润均否认合伙关系,尤其是迟晓润在2015年3月24日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表示其未参与经营管理,仅是借款。审查过程中,陈凤琴虽然提供相应票据欲说明所涉投资款的去向,但并不能证实其主张的雇佣关系及合伙关系。综上,陈凤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凤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克杰审 判 员 陆宝芳代理审判员 张淑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怡虹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