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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1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旷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12民初22号原告旷某某,男。被告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旷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旷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旷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旷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谢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霞核对人:李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