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1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旷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12民初22号原告旷某某,男。被告曾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旷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旷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旷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旷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旷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谢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霞核对人:李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