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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章伏娇、陈贵铃等与刘分华、郑长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伏娇,陈贵铃,陈贵芳,陈漫瑶,刘分华,郑长锦,谢仰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监3号原审原告:章伏娇,女,1940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系受害人陈顺子母亲。原审原告:陈贵铃,男,198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系受害人陈顺子儿子。原审原告:陈贵芳,女,1987年1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系受害人陈顺子女儿。原审原告:陈漫瑶,女,2001年2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系受害人陈顺子女儿。法定代理人刘爱梅,女,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系原告陈漫瑶母亲。原审被告:刘分华,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原审被告:郑长锦,男,1967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谢仰武,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22号人大信息楼六层、七层。负责人:林小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章伏娇、陈贵铃、陈贵芳、陈漫瑶与原审被告刘分华、郑长锦、谢仰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安少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王庆源审判员 缪希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夏梦妮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