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诉王慧研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号楼XX楼。法定代表人唐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殷先成,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慧研,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公路XX号。委托代理人葛东妍,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晓冬,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航)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航的委托代理人殷先成、被上诉人王慧研的委托代理人葛东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王慧研系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培训的飞行员,于2005年8月20日航校毕业后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后,王慧研的劳动关系由上航承继。2014年12月17日,王慧研向上航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上航办理退工手续以及相关档案材料的转移手续,并表示于2015年1月19日正式离职。上航于2014年12月18日收悉。一个月后,王慧研正式离职。上航未为王慧研办理退工手续,且仍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慧研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2015年2月25日,上航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慧研应支付上航培训费人民币2,018,684.90元,对上航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王慧研、上航均不服裁决,诉至原审法院。其中王慧研请求判令不承担向上航支付离职补偿金2,018,684.90元的义务,上航请求判令王慧研支付离职培训费用2,100,000元及飞行经历费4,387,500元。原审中,上航表示由于培训已经结束,故王慧研应当承担离职补偿金2,100,000元,王慧研对补偿金数额2,100,000元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离职补偿金和飞行经历费。原审法院认为,王慧研作为上航聘用的飞行驾驶员,其工作内容就是参与机组飞行。王慧研在完成劳动任务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工作时间的积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这是劳动者在自身劳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也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体现。上航向王慧研提供劳动工具,创造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提供给王慧研的额外待遇。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飞行员的飞行经历赔偿费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上航要求王慧研赔偿飞行经历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难以支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原人事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了规范民航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队伍稳定、确保飞行安全,针对飞行员流动问题制定了《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企业招录飞行员应参照70-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2005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意见进行了转发,并要求在审判工作中参照该意见确定处理原则及培训费用计算标准,处理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该意见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航空公司招用在职飞行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飞行员所在航空公司进行协商,并视情支付其为培养飞行员所发生的费用。在确定具体补偿费用标准时,原则上以飞行人员初始培养费70万元为基数,从飞行员参加工作开始,综合考虑后续培养费用,以年均20%递增计算补偿费用,最高计算10年,即最高补偿费用为210万元。45岁以后再从210万元开始,以70万元为基数,以年均20%递减计算补偿费用。据此,王慧研要求不承担支付上航离职补偿金义务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审理中,王慧研对离职补偿金数额2,100,000元不持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判决:一、驳回王慧研的诉讼请求;二、王慧研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离职补偿金2,100,000元;三、驳回上海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慧研、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判决后,上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飞行员要取得正驾驶执照,依赖于航空公司提供飞机等资源积累飞行经历时间。考虑到飞行资源的有限性,航空公司仅愿意将飞行资源提供给愿意长期为航空公司工作的飞行员。王慧研违约提前解除与上航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当赔偿上航的飞行经历损失。因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王慧研赔偿上航飞行经历费用损失4,387,500元。被上诉人王慧研辩称:不同意上航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飞行员离职对原航空公司损失的补偿,相关部门已有明确规定。原审根据相关规定,已对上航主张的离职补偿金予以支持。上航另行主张所谓飞行经历费损失,确于法无据。据此,上航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卫审判员 孙少君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