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任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身份证号码:×××0018(上述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炽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任某在其经营的东莞市南城区新基沽网坊190号一无名小店内,通过现场写单的方式收受他人投注非法六合彩。任某收取每期所有投注金额后进行数目汇总,与上家“康老板”(在逃,具体情况不详)通过传真机将每期六合彩统计单进行传真,从中收取提成。从2015年4月开始,任某自己坐庄接受他人投注非法六合彩自负盈亏。任某平均每期收取投注约1200元,共收约130期,投注金额总数达约150000元。2015年9月8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检查该小店时发现被告人任某有收受非法六合彩行为,随即现场查获非法六合彩投注单据、汇总单据等,并将任某和涉嫌参与赌博的戴某、张某乙均带回派出所审查。以上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戴某、张某乙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函,投注单88张,搜查证,搜查笔录,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任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任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任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润良代理审判员 李沛雄人民陪审员 袁慕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展聪(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