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璧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元明与卢秋波、王星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明,卢秋波,王星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璧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李元明,男。被执行人卢秋波,男。被执行人王星河,女。申请执行人李元明与被执行人卢秋波、王星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标的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2728.84元,未执标的17271.16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卢秋波、王星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李元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赤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