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穆某某诉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14号原告穆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日。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某某以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穆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