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沈明武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十冶蚌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明武,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十冶蚌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68号原告:沈明武,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海龙,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十冶蚌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铜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068096168M。法定代表人:杨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明武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十冶蚌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