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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伍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670号原告伍某,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花坪镇。被告张某,女,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花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剑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