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贺鹏威与邱开运,新疆旅游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红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鹏威,邱开运,新疆旅游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红山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826号原告:贺鹏威。被告:邱开运。被告:新疆旅游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月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红山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姚强。原告贺鹏威与被告邱开运、新疆旅游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红山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贺鹏威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开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鹏威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鹏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8.95元,退还原告258.95元。审判员 张 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彭沙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