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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娄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梅,娄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620号原告:张玉梅。被告:娄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梅与被告娄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梅于2016年4月1日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梅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张玉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