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07民初1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庄建军与张桂英、张仕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军,张桂英,张仕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069号之一原告:庄建军。被告:张桂英。被告:张仕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建军与被告张桂英、张仕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桂英之夫、被告张仕威之父张子军(已故)名下位于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刘屯村西南街66号、25号房产两套,查封期间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立新审判员  王树宁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柳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