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10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庄建军与张桂英、张仕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建军,张桂英,张仕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069号之一原告:庄建军。被告:张桂英。被告:张仕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建军与被告张桂英、张仕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桂英之夫、被告张仕威之父张子军(已故)名下位于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东刘屯村西南街66号、25号房产两套,查封期间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立新审判员 王树宁审判员 孟寅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柳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