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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执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路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对存款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某,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第35-2号申请执行人路某某,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阳城镇胡岭村委路庄。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马庄村委马桥。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马庄村委马桥。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马庄村委马桥。关于路智一申请执行马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我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某某、马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的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闫 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