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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徐闯与黄贯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闯,黄贯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873号原告:徐闯,男,汉族,1967年9月6日生。被告:黄贯勋,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闯诉被告黄贯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闯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闯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闯负担。审判员  丁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