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徐闯与黄贯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闯,黄贯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873号原告:徐闯,男,汉族,1967年9月6日生。被告:黄贯勋,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闯诉被告黄贯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闯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闯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闯负担。审判员 丁慧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