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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徐燕申请执行刘巍东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燕,刘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徐燕,女,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护士。被执行人刘巍东,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无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杭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巍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巍东在杭锦后旗陕坝镇环卫小区1号楼2单元501室有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9-4-3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巍东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环卫小区1号楼2单元501室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9-4-38**)。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元功审判员  王胜飞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康 凯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