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宋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于贵州省金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金沙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初,被告人宋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后在明知陈某有酒驾记录的情况下,以可以帮忙取消醉驾档案及帮助报名考取广西的驾照为由,先后骗得陈某人民币16500元。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辩称其并没有诈骗被害人财物的故意。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初,被告人宋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后在明知陈某有酒驾档案的情况下,以可以帮忙报名考取广西的驾照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收取了陈某人民币6500元。后又谎称认识领导可以帮忙取消醉驾档案,于同年8月3日又收取了陈某人民币10000元。之后,陈某多次向被告人宋某询问办理情况,被告人宋某均谎称正在办理。同年8月17日,被告人宋某向陈某表示已经办好。随后,陈某经查询发现自己的醉驾档案仍未取消,怀疑被骗,遂要求被告人宋某还款。因协商不成,被告人宋某随陈某一起到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被告人宋某拒不供认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被告人宋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陈某人民币16500元,并取得了陈某的谅解。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1年12月,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考驾驶证。2015年3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了宋某(经辨认为被告人宋某),其问宋某能否帮忙在没有取消酒驾档案的情况下办理报考汽车驾驶证的事情,宋某回复说可以让其去广西的驾校报名,于是其就交了资料及6500元给宋某,但后来宋某说广西的驾校查到其有酒驾档案,也不能报考。其就问他能否先将酒驾档案取消,并说如果不能就将之前的6500元退还给其。同年8月2日,宋某说他找到中山市的一个领导可以帮忙取消酒驾档案,但要收取15000元的费用,其就转帐了10000元给宋某。期间其二人一直用微信联系,其多次询问宋某办理情况,但宋某一直就找各种借口推脱。同年9月18日,其再次询问宋某,他又以找领导询问推脱。后来宋某一时说找中山市的领导办理一时又说找广州市的领导办理,其就觉得被宋某诈骗。2.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0月13日晚上8时许,被害人陈某扭送宋某来到派出所,称被宋某以办理取消酒驾档案为由,先后共诈骗了16500元。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3月16日,被害人陈某的银行账户通过网银转账人民币6500元,同年8月3日向被告人宋某的账号转出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宋某的银行账户分别于同年3月16日网银转入6500元,同年8月3日网银转入10000元。4.手机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陈某之间的通话记录。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害人陈某有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宋某询问办理取消醉驾记录及去广西报考驾照的情况。2015年9月30日,被告人宋某通过微信号×××添加微信号为“×××”、昵称为“捂住心口笑着说不痛”的人为好友,并向对方询问办理驾驶证的情况,当天被对方删除。6.收据复印件及谅解书,证明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宋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6500元,并取得了陈某的谅解。7.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宋某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3月初,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在交谈中得知陈某因醉驾被吊销驾驶证,五年不能重考。后陈某叫其帮忙找人取消醉驾的档案。同年7月底,其在网上通过百度搜索“办理取消醉驾档案业务”搜索到一名微信号×××,名字叫“捂住心口笑着说不痛”的男子,联系帮忙处理陈某的醉驾档案,其并不清楚对方的电话、真实姓名,也不知道哪里人。其一共收取了陈某人民币16500元,其中的人民币14000元,其到广州把钱交给了“捂住心口笑着说不痛”的男子。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宋某所提其没有故意诈骗被害人陈某钱财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陈某的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宋某告诉陈某是通过找中山或广州的领导帮忙取消其醉驾档案。但根据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其只是在百度上搜索出微信名叫“捂住心口笑着说不痛”的男子,其在不了解对方电话、姓名、住址等信息的情况下就给付对方14000元的辩解明显不合情理。而且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宋某是在2015年9月30日才在微信添加“捂住心口笑着说不痛”,并于当日就被对方删除。被告人宋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驾照及帮助陈某办理取消醉驾档案,仍然谎称可以通过别人帮忙办理,进而骗取陈某的钱财,可见被告人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宋某所提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宋某的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永红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人民陪审员  温超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丽君连宜静第5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