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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冯野与方惠、徐州淳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野,方惠,徐州淳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冯野。被执行人方惠。被执行人徐州淳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法定代表人:颐绍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野与被执行人方惠、徐州淳康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4月1日,被执行人方惠尚欠申请执行人冯野货款1680元,被执行人方惠、徐州淳康食品有限公司尚欠申情执行人冯野赔偿金16800元,公告费5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252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方惠、徐州淳康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2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冯野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南宁斯汇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陆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