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宇诉被告朱宏福、第三人宋树贵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朱宏福,宋树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773号原告孙宇,男。被告朱宏福,男。第三人宋树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宇诉被告朱宏福、第三人宋树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孙宇、朱宏福、宋树贵已自行达成和解,孙宇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本案孙宇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宇负担。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