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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宇诉被告朱宏福、第三人宋树贵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朱宏福,宋树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773号原告孙宇,男。被告朱宏福,男。第三人宋树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宇诉被告朱宏福、第三人宋树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孙宇、朱宏福、宋树贵已自行达成和解,孙宇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因本案孙宇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孙宇负担。审判员  赵永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