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杭州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菊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菊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098号原告:杭州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爱秀。委托代理人:杨春霞。被告:李菊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菊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李菊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菊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杭州科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章幼戎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人民陪审员 郑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傅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