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尚恒祥与尚从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恒祥,尚从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00号申请执行人:尚恒祥,农民。被执行人:尚从朝,农民。本院在执行尚恒祥与尚从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尚恒祥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