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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尚恒祥与尚从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恒祥,尚从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200号申请执行人:尚恒祥,农民。被执行人:尚从朝,农民。本院在执行尚恒祥与尚从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尚恒祥撤回了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执字第01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