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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2民初31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家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