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2民初31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黄家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诗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