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中旗与房东东、房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旗,房东东,房民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75号原告陈中旗,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房东东,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房民国,男,1964年7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陈中旗诉被告房东东、房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陈中旗诉被告房东东、房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