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312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杨永丽申请执行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丽,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61号申请执行人杨永丽,女。被执行人李芬,女。关于杨永丽申请执行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4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杨永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芬给付执行款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在内)。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永丽同意扣被执行人李芬的工资,所得款项按比例清偿申请执行人杨永丽的借款与另两案申请执行人段立宏及何成英的借款,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杨永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勇审判员 郑治文审判员 张国盈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思宣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