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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善儒、周占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儒,周占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张善儒被执行人周占臣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张善儒;张善儒申请周占臣、周占臣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周占臣、周占臣应支付申请人张善儒;张善儒案款64000.0元,承担执行费86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4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占臣;周占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贵执字第4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倪星倪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