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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孙善平与徐畅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善平,徐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498号原告孙善平。被告徐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善平与被告徐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善平于2016年4月1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善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善平撤回对被告徐畅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41元,退还原告孙善平。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严 丽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