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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李玉明、董兰菊、龙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李玉明,董兰菊,龙茂房地产开发(成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6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负责人王屹,职务行长。。被告李玉明。被告董兰菊。被告龙茂房地产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李玉明、董兰菊、龙茂房地产开发(成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自愿撤回对龙茂房地产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撤回对被告龙茂房地产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光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凌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