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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铁民指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强林货运有限公司与杭州日昱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强林货运有限公司,杭州日昱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铁民指初字第250号原告:杭州强林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坚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斌,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日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伟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迪甫,男,汉族,1956年5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朝明,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强林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林公司)与被告杭州日昱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昱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忻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斌、被告委托代理人胡迪甫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叶朝明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嗣后未能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林公司诉称,2014年9月24日,浙江航空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浙航开发公司)委托原告运输赛诺菲(杭州)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菲公司)的一批药品至武汉,原告又委托被告运输该批药品。被告运输过程中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部分药品受损。受损药品已依法销毁。赛诺菲公司、浙航开发公司、原告、被告就货损赔偿共同协商未果。原告与其托运方浙航开发公司协商一致并已赔付156359.26元,浙航开发公司亦与赛诺菲公司协商赔付完毕。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推诿拒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56359.2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日昱公司辩称,对于被告承运原告所托运货物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损事实无异议;货物损失应当依据托运单背面《物流服务契约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约定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原告托运货物时未办理保险,被告同意依照《条款》约定按照10倍运费向原告赔偿损失18400元。原告强林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货物运输协议、杭州强林货运有限公司货物托运单各1份,证明浙航开发公司委托原告运输药品的事实;2、单号13398130日昱物流托运单1份,证明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该批药品的事实;3、收款收据、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向浙航开发公司赔偿药品损失的事实;4、电子回单两份,证明浙航开发公司向赛诺菲公司赔偿药品损失的事实;5、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证明受损药品品名、单价;6、货损销毁说明函1份,证明受损药品价值;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结算费用统计单各1份,证明受损药品已销毁。被告日昱公司提供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证明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案涉药品受损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作为赔偿依据。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内容有异议;赛诺菲公司说明可以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报废药品销毁工作,因此案涉药品可能尚未销毁;原、被告之间合同以件数为计量单位,函件涉及的药品数量与被告无关联;赛诺菲公司自行认定药品不合格有违法律规定。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转移联单记载被转移废物为15吨,托运单记载货物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二者无关联;统计单未记载被销毁药品的名称、数量,与案涉受损药品无关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其它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对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证据证明效力后文另行阐述。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0月,浙航开发公司与原告签订货物运输协议1份,约定浙航开发公司委托原告运输杭州发往广州等地的货物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2014年9月24日,浙航开发公司委托原告运输赛诺菲公司的426件药品,起运地杭州,到达地武汉。同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该批药品,被告为此出具单号13398130日昱物流托运单1份,注明“品名:药品,件数:426件,体积:18.4M?,基本运费:1840元,送货费:300元,费用合计:2140元”等内容,该托运单正面印制“托运人签名:请仔细阅读背面运输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字样,背面印制《条款》,其内容“9、赔偿标准:⑴承运人依据托运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而非价值)收取基本运费,赔偿标准也以托运人支付的运费或保价作为基础。⑵货物在托运时需参加保险,费率3‰。若托运人无特别声明,承运人将按市场公认的保险费标准收取,当发生丢失或货损则按保价以及相应比例予以赔款。⑶若托运人声明货物价值(即保价)并支付相应保险费的,当发生丢失或货损则按货物声明价值以及相应比例予以赔款。⑷若货物托运时未办理保险的,当发生丢失或货损则按相应运价的10倍予以赔款。”2014年10月12日00时05分,郑功迟驾驶车牌号为鄂A×××××(浙A×××××)号汽车行驶至沪陕高速上行线646公里附近时,追尾董宏峰驾驶的车牌号为豫P×××××(豫P×××××)号汽车,造成两车载运货物(包含案涉药品)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功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4年10月10日,赛诺菲公司向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湖北公司)开具№19973654、№19973655增值税专用发票各1份,载明“货物名称:盐酸胺碘酮(可达龙)片,规格型号:200MG*10片/盒,单位:盒,单价:20.41,税率:17%。货物名称:盐酸胺碘酮(可达龙针)注射液,规格型号:150MG/3ML*6支/盒,单位:盒,单价:128.23,税率:17%。货物名称:多西他赛(泰索帝)注射液(0.5ml:20mg),规格型号:20MG/瓶,单位:瓶,单价:1239.87,税率:17%。货物名称:丙戊酸钠(德XX)缓释片,规格型号:500MG*30片/瓶,单位:瓶,单价:54.79,税率:17%。货物名称:丙戊酸钠(德XX)口服溶液,规格型号:12G*300ML*0.3L/瓶,单位:瓶,单价:61.50,税率:17%”等内容。2015年4月29日,赛诺菲公司向浙航开发公司出具《关于国药控股湖北有限公司的货损销毁说明函》(以下简称《说明函》)1份,说明“经国控湖北验收组、承运商浙航开发、赛诺菲商务经理和分销经理的现场协调,最终确认破损退货数量为9盒可达龙片、187盒可达龙针剂、50盒泰索帝粉针20MG、3690盒德XX缓释片、16瓶德XX口服溶液,以上破损药品经赛诺菲工厂质量部判定全部做报废不合格处理,破损价值共计338498.90元(含税开票价),……预计2015年6月能完成备案和其他销毁药品前的准备工作,所以我们可以确认在2015年12月底之前是肯定能完成以上报废药品的销毁工作的。”2015年6月10日,杭州立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佳公司)接收赛诺菲公司5120公斤废药品及过期原料并予以焚烧处置。还查明,2015年1月27日,浙航开发公司向原告出具杭州市工商企业统一收款收据1份,款项内容:代收药品赔付款,金额:156359.26元。2014年10月24日、2015年2月15日,浙航开发公司分别向赛诺菲公司支付44368.57元、111990.69元,合计156359.26元,用途:国控湖北赔付款。2015年8月31日,浙航开发公司出具证明1份,证明该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收到原告支付的杭州至武汉药品损毁赔偿款156359.26元。本案争议焦点:案涉药品货损赔偿额。首先,关于运输费用是否包含保险费。原告强林公司认为,根据托运单内容,被告计收基本运费1840元、送货费300元、保险费200元,并给予原告折扣优惠,因此费用总计2140元,运输费用已包含保险费。被告日昱公司认为,案涉货物基本运费按照体积计收18.4M?×100元/M?=1840元,送货费300元,保险费0元,费用总计2140元,不包含保险费。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单号13398130日昱物流托运单原件为第四联发货客户联,书写内容均为复写字迹,其中“保险费”栏金额难以辨明,且字迹深浅、字体粗细、清晰程度与其它栏目字迹具有明显区别,不能确认为与其它栏目由同一主体同时书写形成,该栏内容不具有证据效力;原告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与被告约定支付保险费;被告分项费用计算总额与总计费用金额一致,显著合理。综上,本院确认原、被告约定运输费用未包含保险费的事实。其次,关于《条款》第9条是否为格式条款及其效力。被告日昱公司认为,原、被告已书面约定货损赔偿标准,即按照托运单背面《条款》第9条,货物托运时未办理保险的,货损按照相应运价的10倍予以赔偿。原告强林公司认为,《条款》系格式条款,第9条限定按照10倍运价赔偿违反公平原则,被告未向原告告知条款内容,原告未予签字认可,该条款无效。本院认为,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如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条款》由被告单方拟定并预先印制在托运单背面,系格式条款;原、被告之间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托运货物依法应当履行支付运输费用义务,而无法定参加保险、支付保险费义务;《条款》第9条关于托运人托运货物时需参加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如未参加保险发生货物丢失或毁损仅按相应运价10倍赔偿的内容,单方加重了原告的合同义务,限制了原告的求偿权利,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原告注意;托运单正面“托运人签名”栏虽印制有“请仔细阅读背面运输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字样,但字体、颜色并无显著突出特征,且被告当庭陈述托运单内容均由被告职员代为填写,被告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合理提示原告注意以及原告接受并认可《条款》第9条内容。综上,本院确认本案中《条款》第9条格式条款无效。再次,关于受损药品品名、数量。原告强林公司认为,受损药品以《说明函》记载的品名、数量为准。被告日昱公司认为,赛诺菲公司自行认定药品不合格违反法律规定;《说明函》只能证明案涉药品可能销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结算费用统计单没有列明销毁药品品名、数量,不能证明受损药品实际销毁。本院认为,根据《说明函》记载,销售方赛诺菲公司、购买方国控湖北公司、承运人浙航开发公司共同确认了案涉破损药品品名、数量,被告对该项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说明函》记载,赛诺菲公司质量部判定破损药品全部做报废不合格处理。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环节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等职责。赛诺菲公司作为药品生产企业,由设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对于出厂后运输过程中破损又退货检验的药品进行质量确认,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主张赛诺菲公司自行认定药品不合格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因质量原因退货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根据《说明函》记载,赛诺菲公司亦已确认在2015年12月底之前肯定完成报废药品的销毁工作。被告主张受损药品可能尚未销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结算费用统计单在转移主体、处置对象、时间衔接等方面与《说明函》相互印证,形成优势证据,可以证明受损药品已经销毁;另根据不合格药品法定销毁制度,无论受损药品是否实际销毁,均不具有残余价值,亦不由于未实际销毁减计受损药品数量;故对于被告相关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确认案涉受损药品品名、数量以《说明函》记载为准。最后,关于案涉药品损失赔偿标准、赔偿额。原告强林公司认为,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药品价格作为损失赔偿标准,并根据实际受损数量,计算药品受损价值为338498.90元,由于原告经与赛诺菲公司、浙航开发公司协商,实际赔付156359.26元,低于药品受损价值,故仅要求被告赔偿156359.26元。被告日昱公司认为,原告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说明函》或依据原告实际赔付金额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运费10倍予以赔偿。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货物毁损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条款》第9条确认为无效条款,因此原、被告对于货损赔偿额无书面约定;原、被告于本案诉讼前、诉讼中未就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亦不能按照《条款》其它内容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赔偿额,法律、行政法规亦未规制公路运输货物赔偿额计算方法或赔偿限额,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受损药品应当交付收货人时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额。本案中,赛诺菲公司与国控湖北公司之间药品交易价格符合药品到达地市场价格,原告主张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价格计算受损价值,于法有据;又由于原告与赛诺菲公司、浙航开发公司协议赔偿金额低于药品受损价值,原告依照协议金额赔偿损失后,以同等金额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客观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成立、有效。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56359.2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日昱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强林货运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56359.26元。案件受理费1714元(已减半),由被告杭州日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忆纯?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