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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树华 贾树明 曹生 张玉林 贾树利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张树华贾树明曹生张玉林贾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790号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地址敖汉旗新惠镇。法定代表人马国军,住所地敖汉旗。被执行人张树华贾树明曹生张玉林贾树利,地址敖汉旗。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树华贾树明曹生张玉林贾树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敖汉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树华贾树明曹生张玉林贾树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树华贾树明曹生张玉林贾树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树华贾树明曹生张玉林贾树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树华贾树明曹生张玉林贾树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志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