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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商初字第0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盛在宽与张中保、徐州市中宝装饰材料总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在宽,张中保,徐州市中宝装饰材料总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0697号原告盛在宽。委托代理人盛新艳。被告张中保。被告徐州市中宝装饰材料总汇,住所地徐州市升辉装饰材料大世界A01号厅。负责人张中保,该总汇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在宽与被告张中保、徐州市中宝装饰材料总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中保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在宽撤回对被告张中保的起诉。审 判 长  唐晓红审 判 员  朱 静人民陪审员  孙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