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天帆与杨茂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天帆,杨茂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349号原告吴天帆,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杨茂盛,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帆诉被告杨茂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徐翊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代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