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彭增光与田芝贵、周永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增光,田芝贵,周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彭增光,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田芝贵(桂),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周永国,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2)鱼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永国之妻文菊书名下的在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庄分社的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