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7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杨巧明与衡阳市仁友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巧明,衡阳市仁友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7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建滔(衡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保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群,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叶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7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永州湘江纸业有限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x元,执行费3861元,共计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州湘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何小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