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5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利丽与程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丽,程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5079号原告赵利丽,女,汉族,1986年2月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竹路8号4单元4-2。被告程云,男,汉族,1985年5月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竹路8号4单元4-2。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丽诉被告程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利丽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利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丽撤回对被告程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利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