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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5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利丽与程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丽,程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5079号原告赵利丽,女,汉族,1986年2月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竹路8号4单元4-2。被告程云,男,汉族,1985年5月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西竹路8号4单元4-2。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丽诉被告程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利丽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利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丽撤回对被告程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赵利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俊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惠如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