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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美仙与杨林根、徐信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仙,杨林根,徐信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初627号原告:叶美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松阳县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林根,农民。被告:徐信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仙与被告杨林根、徐信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美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