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4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美仙与杨林根、徐信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美仙,杨林根,徐信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初627号原告:叶美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丽华,松阳县长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林根,农民。被告:徐信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美仙与被告杨林根、徐信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美仙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