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1219号原告胡某某,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显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