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杜玉芳、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杜玉芳,董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297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36号。负责人崔志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广顺,该行员工。被告杜玉芳,农民。被告董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被告杜玉芳、董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崔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