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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1民初136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被告张某某,男,藏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因双方私下和解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会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