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1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1民初136号原告苏某某,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人。被告张某某,男,藏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肃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因双方私下和解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进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会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