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一终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尚庆林与朱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庆林,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庆林,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广会、刘伟,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君。上诉人尚庆林因与被上诉人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中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馥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