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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三保与陶启良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保,陶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王三保,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被执行人陶启良,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三保与被执行人陶启良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炎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