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1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三保与陶启良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保,陶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507号申请执行人王三保,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被执行人陶启良,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三保与被执行人陶启良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票,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炎锐